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391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朱双,男,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0756712Q。
原告***与被告朱双、***、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练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傅婷婷
书 记 员 姜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