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251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鑫森广场****。
法定代表人:卢松海。
原告***与被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范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