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233号
原告: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原告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上海赤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