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3081号
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鑫森广场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45072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中学,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奥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1147097101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共同申请本院给予一个月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计4681元,由原告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