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帮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方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至软件路,南至空地,西至霍里山大道,北至五亩山路,证号为皖(2017)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825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至软件路,南至空地,西至霍里山大道,北至五亩山路,证号为皖(2017)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825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