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503行初43号

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金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李怀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该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荣根,男,1951年12月,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宋浩,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荣根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缪开妹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洪雪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