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6714号
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
法定代表人:毕祥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首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