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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宜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91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 被告:宜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