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91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
被告:宜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