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营盘东路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87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