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某某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9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31日的商业街房屋物业费共计460,438.56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寓物业费共计90,062.43元,公寓空调费117,699.83元,上述费用合计668,200.82元;二、被告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043.86元;三、驳回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0,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无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为691.28元,无足额案款可供执行,未发现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0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冻结金额为691.28元,但上述账户均无足额案款可供执行。 3、本院在被执行人近期所涉其他案件中已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2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2年11月1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长**享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7、2022年11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明进行电话终本谈话,并发送终本短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19599.68元本金及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周 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波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