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101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4月9日,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