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1999号
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营盘东路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