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6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望京东园四区**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美微厨食品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美美微厨食品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上诉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