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

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431行审2号
申请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鸡泽县椒乡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队副队长。
被申请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地址鸡泽县曹庄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擅自在西侧,土地所有权人为****,占地面积为6905.62平方米)上改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主要证据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鸡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905.62平方米(10.3584亩)土地退还给***村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6905.62平方米(10.3584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9056.2元整(大写:陆万玖仟零伍拾陆元贰角)。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鸡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上级交办发现被申请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有违法占地行为而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鸡资源)告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1月28日给被申请人送达了(鸡资源)听告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1月31日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申请人作出(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31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19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申请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并送达,其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另(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的,由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鸡泽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鸡资源)罚字(201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的,由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建勋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