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1民初194号
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计1259.5元,由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