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

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31民初1043号

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鸡曹路正言堡路段。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鸡泽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鸡泽县法律服务协会推荐人员。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给付欠款3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与***有多年的业务关系。2016年10月24日,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将***之前从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处进购的种子、农药及其他农资欠款,进行汇总和清算,***亲笔给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书写了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证明》:“今欠蕾邦货款叁万柒仟元整。”后当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向***催要货款时,***言而无信,一再推脱迟迟不予清偿。为维护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2016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欠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

***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春季***与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从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批发种子和农药,到2016年累计欠付货款37000元,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催要未果。现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向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收到货物后应及时结清货款,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主张***给付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桂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