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

鸡泽县曹庄镇李马昌村第三村民小组、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执异13号

案外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鸡曹路正言堡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泽县******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鸡泽县曹庄乡***村。

负责人:常同印,任小组组长职务。

被执行人: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鸡泽县卫生路与中长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关江申,任主任。

本院在执行鸡泽县村民小组申请执行程红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执行(2020)冀0431执恢14号执行案件。

案外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称,正言堡花厂玛钢厂在1994年8月21日与***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了鸡曹公路西侧***村东的土地,协议签订后正言堡花厂玛钢厂取得该建设用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和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后正言堡花厂玛钢厂更名为鸡泽县太行玛钢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6年2月8日,鸡泽县太行玛钢厂与异议人签订转让协议,异议人以163000元的价格取得了太行玛钢厂现有地皮以上的所有建筑物、树木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异议人自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而且异议人与***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及成员达成口头协议,由异议人继续继续租赁太行玛钢厂租赁的原有土地,并支付租金至今。申请人依据(2015)鸡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13日鸡泽县人民法院询问并告知异议人,要对异议人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恢复地貌,异议人认为,鸡泽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坐落于鸡曹公路西侧共13.265亩,南头东西长63米,东头南北宽139米,北头东西长63米、西头南北宽141.75米,四至为:南至路,东至公路西沟,北至宋玉治地,西至三队地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依法向申请人***第三村民小组、被申请执行人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送达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有关文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人***第三村民小组、被申请执行人鸡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在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张贴了(2020)冀0431执恢14号公告,内容为:“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鸡泽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租赁申请执行人(坐落于鸡曹公路西侧共13.265亩,南头东西长63米,东头南北宽139米,北头东西长63米、西头南北宽141.75米,四至为:南至路,东至公路西沟,北至宋玉治地,西至三队地)的土地,并恢复地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有妨碍执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2020)冀043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即对坐落于鸡曹公路西侧共13.265亩,南头东西长63米,东头南北宽139米,北头东西长63米、西头南北宽141.75米,四至为:南至路,东至公路西沟,北至宋玉治地,西至三队地的强制执行。)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证据:1、正言堡花厂玛钢厂与***村委会(第三队)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复印件;2、土地租金变更协议;3、鸡泽县太行玛钢厂与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邦种业)签订的协议书;4、***第三村民小组的农户收案外人租金的收条复印件;5、蕾邦种业、李良西租地发放单复印件。6、鸡泽县人民法院公告复印件。

本院认为,本院对(2020)冀0431执恢14号依法执行不存在错误,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的标的物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因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4年正言堡花厂玛钢厂与***村委会(第三队)签订的租地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其依法的取得了涉案标的物排他权益,故本院对涉案标的物依法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不成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河北蕾邦种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

当依照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康永法

审判员  吴军平

审判员  李素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