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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有限公司;柏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民特45号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柏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柏某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计收200元,由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