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2019号
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小企业促进园A1-2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被告:***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尾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能*****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幢1-10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能*****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能*****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能*****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