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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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财保2号
申请人: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签收诉讼文书,接收和解、调解款项等。
被申请人: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小企业促进园A1-2栋3屋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751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合泰支行6228××××1972账户内的存款227510元作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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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227,51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合泰支行6228××××1972账户内的存款227510元。
案件申请费1657.55元,由申请人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