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民初705号
原告: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小企业促进园A1-2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诉前保全费1657.55元,合计4013.55元,由原告株洲钻石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