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1039号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三人:***,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