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1039号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三人:***,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科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