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1789号
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化市交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某公司、第三人兴化市交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1元,由原告江苏金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