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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某公司、兴化市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1789号 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化市交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某公司、第三人兴化市交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1元,由原告江苏金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