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0020号 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