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0020号
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海泰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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