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58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杨和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秀芬、汪建龙,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本院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47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逾期利息33636.53元、费用3737.26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9891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可受偿25199.5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鹭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弘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26日止),因股权价值不确定,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且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志  斌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审 判 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童    栩
书 记 员 黄仙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