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119号之一
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智豪置业有限公司、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送达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江西省智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具体,无明确的被告,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应予驳回起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被告实际住所地信息核实确认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敏
人民陪审员  谢步安
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
 书 记 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