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福建弘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恢2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杨和茂,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7029640。
法定代表人:章建民,董事长。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进行了调查,均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5866.6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8日,未执行标的为115866.67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财
审判员  黄毛林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