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弘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24民初7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杨和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波,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7029640。
法定代表人:章建民,经理。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大众”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敏
人民陪审员  谢步安
人民陪审员  章燕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