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24执异9号
案外人:***,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吉安市遂川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系被执行人***的哥哥。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江西省遂川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拍卖位于在遂川县新城佳园C区C3#C4#-1-1102室房屋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1、案外人在2012年通过在伟业房地产供职的弟弟***(本案被执行人)介绍并全权委托谢柳***,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涉案房产;2、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购买房屋的贷款合同均系案外人签订3、从购买房屋至今,案外人每月按时偿还按揭贷款,且对于法院的执行,案外人并不知情,固法院拍卖、搜查行为没有依据。
经审查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向吉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5万元购房定金并于2012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19×××91账号向吉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首付款36000元,吉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开具了收款依据为“***购房定金”、“***购房款”的收据。2012年4月27案外人***与吉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6月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19年7月5日,本院在涉案房产处张贴了查封房产裁定书、拍卖房产裁定书、腾房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法院专递向案外人***(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系**保签订房屋贷款合同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涉案房产的定向询价复函,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代收了法院专递。
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房产的购房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3.6万元)系被执行人***缴付,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及住房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均为案外人***,且按揭贷款的还款人亦是案外人***。故涉案房产不足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座落在吉安市遂川县新城佳园C区C3#C4#-1-1102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