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壮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0106执43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壮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壮兴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06民初8970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为260214.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金盘坡的两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首次查封了不动产权证号为琼(2020)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XXX4号宗地面积为9519.2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轮候查封了不动产权证号为琼(2020)琼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27562号宗地面积为627.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在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土地登记卡的信息中宗地面积不一致,本院已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函询,还未回函,故该不动产暂不进行处置。待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明确该不动产是否能进行处置后,可恢复本案进行执行。此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X**的别克牌汽车、琼A7X**的陆地巡洋舰牌汽车、琼AXX**的雅阁牌汽车、琼AXX**的拓速乐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今日头条上公布了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信息。 四、本院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