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7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4627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25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8349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83492.96元为本金,2021年8月17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18949元,执行费15174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在(2023)粤0608执228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本院将以该案为主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进行分配。为了统筹执行,避免重复采取措施,其余案件均并入该案合并执行。并案后,本案做终结执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8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