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5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753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项人民币57533.1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619元。由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8月19日、2022年11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2022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4、2022年7月12日,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5、2022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解 钢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