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2民初8970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