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2民初8972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宫某。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