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682民初216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莱阳市,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莱阳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莱阳市。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莱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阳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安物业)、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安建设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安物业、嘉安建设集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嘉安物业赔偿因房屋进水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0000元(鉴定后确认);2、判令被告嘉安物业彻底对房屋进水故障进行整改,彻底修复,确保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3、判令被告嘉安建设集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立即彻底修复房屋漏水故障;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嘉安建设集团建设位于军民路131号的嘉和小区,且并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未经招投标程序私自与关联企业被告嘉安物业签订了嘉和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于2021年5月购买嘉和小区0001-2-202房屋,并随即入住。2021年10月因主楼排水管道溢水,造成原告***家中进水,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嘉安物业安排疏通维修人员进行处置,但实际当时处置并不彻底,2022年9月10日,因被告嘉安物业的重大过错原告***房屋再次因上次同样原因主楼排水管道溢水,造成家中大量进水,积水很多、后果严重,致使室内装修完全被水泡坏,全室木地板严重变形,石膏线条、墙纸等损毁厉害。原告***多次向被告嘉安物业反映情况,要求维修恢复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嘉安物业仅答应对漏水管道进行简单维修,但并未根除漏水隐患。且对原告***提出对室内装修损坏赔偿也没有答复,严重影响原告***日常生活。被告嘉安建设集团应对被告嘉安物业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嘉安物业、嘉安建设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
被告嘉安物业辩称:我方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诉请的全部事项与我方无关。原告***应对房屋进水原因、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安建设集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原告***购买位于莱阳市××路××号××和小区0001-2-202号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号:鲁(2021)莱阳市不动产权第0×**。原告***大约于2021年7月或8月入住该房屋,平时多在老家居住,大约一两个月到该房屋居住一次。
嘉和小区1号楼共有15层,每单元三户,原告***是1号楼2单元2楼中间户。关于原告***楼上业主(1号楼2单元中间户)入住情况,原告***主张不清楚,一楼没有入住,楼上业主均已入住。被告嘉安物业则主张1、14、15楼未出售,3、5、12楼处于空置毛坯状态。
被告嘉安建设集团是嘉和小区的建设单位,被告嘉安建设集团与被告嘉安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被告嘉安物业提供嘉和小区的物业服务。
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第一次是在2021年10月1日,原告***的女儿***到涉案嘉和小区0001-2-202号房屋,发现该房屋厨房洗菜池下边的排水管道堵塞往上溢水,水流到客厅木地板,当天被告嘉安物业安排维修人员在楼外的化粪池进行疏通处置,发现有大量生活垃圾。第二次是在2022年9月10日中秋节晚上,当时是被告嘉安物业通知原告***,涉案房屋再次发生厨房洗菜池下边的排水管道堵塞往上溢水,原告***家中大量进水,水流至楼道,家中有生活垃圾,致使室内装修被损坏。物业王师傅通知楼上业主,厨房不要使用,并组织业主参与清理,把原告***家中积水通过马桶和厕所地漏排出去。第二天上午被告嘉安物业安排维修人员在楼外的化粪池进行疏通处置,发现有大量生活垃圾。对此,被告嘉安物业主张:我方对原告***主张的第一次堵塞溢水情况不了解,但时间应是2021年9月14日,物业公司找的第三方管道疏通单位进行及时疏通,疏通费用150元,由楼上居住业主共同承担。第二次堵塞溢水时间对,当时通过厕所排水,证明排水公用管道是通畅的,并未发生堵塞。原告***所述的“化粪池”不对,是小区的排污公用管道井。
关于堵塞溢水原因及责任承担,原告***主张是因为建筑有问题,小区排水系统与污水井设施设置不合理,要求被告嘉安建设集团承担责任;原告***还主张被告嘉安物业没有尽到定期疏通管道的责任,且楼上业主不注意倒了一些生活垃圾,要求被告嘉安物业和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要求被告嘉安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二被告是一家一体,自己的公司,关联企业。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损失待鉴定结论,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彻底整改和修复,确保原告***的房屋不漏水,但原告***不知道具体如何施工。原告***当庭提出追加楼上业主为被告,并申请庭后确认楼上业主的身份情况,但未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
对原告***主张的堵塞溢水原因,被告嘉安物业主张,业主室内管道不属于公用设施,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原告***当时通过厕所排水,证明物业管理的公共管道井并未发生堵塞,物业在日常维护中已安排多次清淤。并提交了照片一组,证明嘉安物业用高压水车对公用管道实施正常的维护管理。被告嘉安建设集团主张,嘉和小区经过相关有资质单位勘察设计,我公司按照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的排水不合理问题不存在。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一宗,证明嘉和小区属合格工程。对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提供的证据,原告***均不认可。
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均主张不应支持,尚无法确定造成原告***房屋厨房下水管道堵塞溢水的根本原因,不能证明与二被告有关。对原告***要求进行整改修复的诉讼请求,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均主张不应支持,因为对管道的整改修复等属于设计变更的内容,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方能实施。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不能仅凭原告***个人意见。对原告***要求被告嘉安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复印件、厨房溢水视频、物业费单据、照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嘉安建设集团与被告嘉安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嘉安物业提供嘉和小区的物业服务,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均认可原告***的涉案房屋厨房下水管道两次堵塞溢水事实,但造成堵塞溢水的原因,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嘉安物业没有尽到定期疏通管道的责任,以及被告嘉安集团所建小区排水系统与污水井设施设置不合理所致,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房屋两次厨房下水管道堵塞溢水后在疏通时均发现有生活垃圾堵塞管道,说明原告***的楼上业主向厨房下水管道不当倾倒了生活垃圾。业主室内的下水管道,由业主使用,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造成堵塞溢水的原因、堵塞物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堵塞系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所致,其要求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承担赔偿以及整改修复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对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因本案不能确定侵权人是被告嘉安物业和嘉安建设集团,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