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155号
原告:**,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轴、陈荀阳(实习),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76328238,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顾兵,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华玉,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负担1573元。
审判员 蒋魁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