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2民初649号
原告:常州德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88号1-2幢2104室。
法定代表人: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珂,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88号1-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粉英,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德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格公司)诉被告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珂,被告雅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格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雅盛公司支付德格公司整改费用12636元;2、判令雅盛公司支付德格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用由雅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德格公司与雅盛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雅盛公司为德格公司位于常州万都商业广场B座2104室房屋装修,工程期限45天,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合同预算总价149900元。合同签订后,德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各项进度款。但该工程自2019年11月23日开工以来,雅盛公司工程进展非常缓慢,在装修工程中存在不按图施工、装修建材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问题,在德格公司多次提出整改后,雅盛公司拒不整改。无奈之下,德格公司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支付了相应的整改费用。另外,因雅盛公司延误工期,德格公司无法按期入驻,只得另租他地作为临时办公场所使用。雅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德格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德格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雅盛公司辩称,雅盛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德格公司的要求,交付了合格的工程,也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德格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德格公司、雅盛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德格公司,乙方:雅盛公司,德格公司委托雅盛公司对坐落于常州万都商业广场B座2104室房屋进行装修设计,设计费5700元。之后,雅盛公司向德格公司出具装饰预算单,装修预算单载明装饰内容包括1、前台、敞开式办公区;2、茶水间;3、总经理室;4、会议室;5、会计室;6、扇灰;7、水电安装(按实际算);8、其他;9、主材;以及工程直接费、清场保洁费、材料搬楼费、材料运输费、工地管理费,工程预算总造价149936.60元。德格公司、雅盛公司各自经办人在装饰预算单上签名,雅盛公司还加盖合同章。
2019年11月21日,德格公司、雅盛公司签订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德格公司,承包人:雅盛公司。合同约定雅盛公司为德格公司坐落于常州万都商业广场B座2104室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预算总价款149900元。工程采取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期限45天,开工日期2019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2020年1月8日。工期延误约定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⑴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⑵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8.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验收和保修约定10.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短信、微信、QQ聊天纪录中的通知视为书面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未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发包方擅自入住的,视为合格工程。10.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24个月(水电隐蔽工程质保为60个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开工前三日,发包人支付30%的预算款;水电工程结束并双方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30%的预算款;木工工程结束并双方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30%的预算款;双方验收合格且结算结束,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格减去已支付款项之后的余款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增项费用8935元,未施工项目材料及安装费共计7412.90元。德格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137027.70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支付600元、2019年11月22日支付44370元、2019年12月14日支付44970元、2019年12月18日支付4287.70元、2020年1月13日支付40000元、现金支付2800元)。
德格公司经办人与雅盛公司顾世坤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3月12日上午,雅盛公司:材料明天下午才能送到,我明天过来,搞办公室。2020年3月17日上午,雅盛公司:今天又过不去了,孩子早上被开水烫了一下,明天保证过来做,实在不好意思!在医院!抱歉。德格公司:好的,先赶快去给孩子弄下吧,以后一定要小心。雅盛公司:嗯,明天绝对过来。德格公司:到时明天开始尽快弄完吧,窦总一直在催我,好的。雅盛公司:好的,我已经加人了,也快的。德格公司:好的。正好他们这两天没活干,里面是没人干的。雅盛公司:语音内容。德格公司:但是请3月底一定完工,谢谢。2020年3月18日上午,雅盛公司:原来做台面的地方,我让木工下午过来。德格公司:顾经理,2013的开始干了吧?装地板的明天也要来装了。雅盛公司:我这边快了,我知道有一点你放心,4天之内我肯定搞定,至于这个中间我来协调。假如我4天没搞完,认罚。2020年3月19日上午,德格公司:好的,那就好,2014的也月底弄完哈,我们看看都弄完了让物业来把21楼的卫生都打扫下。雅盛公司:必须的。德格公司:好的,2014的你看看需要收尾的地方也帮忙安排下,谢谢。雅盛公司:那边没问题的等你板材到了,就全部弄好,谢谢。德格公司:其他能开始收的也先收,月底一定弄好,谢谢。雅盛公司:好的。2020年4月1日上午,德格公司:我跟窦总一直说的是三月底,咱们财务室的桌子的布线可以先空着。雅盛公司:懂了。德格公司:办公室的其他地方可以先干着,财务室的桌子弄过去很快的。雅盛公司:我会马不停蹄。德格公司:好吧,现在已经这样了,主要是我之前跟窦总说的你答应3月底之前弄好的,现在是还没动工,我都不知道怎么跟窦总说了。2020年4月15日,德格公司:顾经理你好,你收尾断电需要断多久?我们这里监控都全部好了,等你收尾后我们全部大扫除一下。雅盛公司:一个小时,到有一个半小时吧。德格公司:好的,你看看晚上早点到,窦总交代今天晚上全部收掉尾,我们明天早上统一打扫卫生。”
2020年3月18日下午,德格公司经办人与雅盛公司顾世坤、第三方微信聊天记录。“德格公司:@A小沈Tel15261117000沈总你好,刚才咱们沟通的前台顶部的两张板子这里沟通下呢。@顾世坤顾经理,刚刚沈总说3MM板子压容易有问题。你们再具体确定下,确定装上去不会像现在的这种板子鼓泡,谢谢。雅盛公司:我来问下木工。第三方:好的,板材有的,3mm厚多层,5mm厚都有。雅盛公司:好的。德格公司:@顾世坤顾经理,问好了尽早确定下来哈。雅盛公司:嗯今天晚点可以确定。德格公司:ok,这次一定要避免鼓泡的现象,谢谢,也要考虑到后期的问题,谢谢。2020年3月19日上午09:14,德格公司:@顾世坤顾经理你好,前台的顶面的板材确定好了吗。雅盛公司:嗯。德格公司:麻烦确定的告诉下沈总,这样开始做,谢谢。2020年3月20日上午08:09雅盛公司:@A小沈Tel152611170003mm做吧。”
另查明,雅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6日,本院受理雅盛公司与德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402民初3476号),雅盛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德格公司支付雅盛公司装修工程款16672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审理中,因计算错误,雅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雅盛公司装修工程款15872元。
在该案庭审中,雅盛公司对德格公司抗辩应当计算的未施工部分金额,仅对财务室和会议室的柜子封顶板没有安装,相关材料及安装费用共计1275元应予抵扣提出抗辩,称系因为德格公司对设计方案提出改变,雅盛公司免费配合实施了改变的装修方案,故没有安装的封顶板也不应扣除。雅盛公司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的合同依据,对其未施工的项目,相应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应当从结算金额中扣减。故对合同未施工项目费用,依法确认为雅盛公司主张的5936元+德格公司主张的1476.90元,共计7412.90元。双方均同意以合同预算价+合同增项价—合同减项价计算合同的结算价,经结算合同价款为151422.10元(149900元+8935元—7412.90元)。
在该案审理中,德格公司以工程自2019年11月23日开工以来,雅盛公司工程进展非常缓慢,在装修工程中存在不按图施工、装修建材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问题,在德格公司多次提出整改后,雅盛公司拒不整改。无奈之下,德格公司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支付了相应的整改费用。另外,因雅盛公司延误工期,德格公司无法按期入驻,只得另租他地作为临时办公场所使用。因此,德格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之后又申请撤回反诉。
2020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苏04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依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未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发包方擅自入住的,视为合格工程”,德格公司于2020年4月入住装修的房屋,且德格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在入住前曾就工程质量向雅盛公司提出异议,视为德格公司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依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双方验收合格且结算结束”,德格公司应支付“结算价格减去已支付款项之后的余款”,故对工程结算价款151422.10元与德格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7027.70元的差额,共计14394.40元,德格公司应予支付。民事判决内容:“一、德格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雅盛公司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14394.40元。二、驳回雅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2020年6月4日,德格公司向雅盛公司邮寄一份收尾和整改函。收尾和整改函内容:“雅盛公司:雅盛公司(甲方)和德格公司(乙方)双方于2019年11月21日对于和平中路388号1-2幢2104室装修事宜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方以下四方面不符合规定:1、延期完工,2、未完工项目,3、现完工方面不符合标准,4、完工方面出现的问题,具体体现如下:一、延期完工:合同上规定是2020年1月8日完工,但是现在还存在没有收尾的地方,以及甲方没有安排人做验收和做最终决算,提供质保卡。二、未完工项目:2.1.电箱外墙无修补;2.2.吊顶上面破损;2.3.门吸缺失;2.4.玻璃隔断四周未密封。三、现完工方面不符合标准:3.1.会议室吊顶高度不一致;3.2.地面浇地坪高度不符合要求;3.3.会议室柜子大小没按乙方要求设计,导致甲方重新修改。四、完工方面出现的问题:4.1.玻璃隔断损坏,己于2020年5月4日告知甲方,甲方至今没派人修补。现乙方要求甲方于收到此函3天内收尾和整改完成,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乙方将立即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0日,德格公司、武进区湖塘伯群装饰建材店(以下简称伯群店)签订一份装修整改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德格公司,乙方:伯群店。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地点:常州和平中路300号万都商业广场B座2104室;2、工程内容:收尾和细节修补以及隔音整改(详见报价明细表);3、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但是材料要由甲方认可方可使用。二、工程装修内容,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三、工程造价,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叁拾陆元(详见报价明细表)。四、工程期限,每项完工时间根据甲方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的时间五天内完工。报价明细表内容包括一、收尾明细,1、入住前油漆修补。2、总经理室和会议室门吸安装。二、修补明细,1、总经理室和会议室隔音修补;2、顶面和墙面油漆修补;3、弱电箱外墙修补;4、强电箱加漏电保护开关;5、插座电线修补;6、玻璃隔断百叶修补。
还查明,胡方、德格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德格公司承租胡方房屋作为德格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期限租期三年,从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租金每月2000元。
德格公司提供:1、微信聊天记录、收尾和整改函、快递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延期完工的违约情形,合同约定为2020年1月8日完工,雅盛公司实际完工为2020年5月,给德格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整改合同、明细表、收据,证明在雅盛公司拒绝承担保修义务后,德格公司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装修公司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修,德格公司支付了整修费用12636元,该笔费用应由雅盛公司承担。德格公司提交的收据金额为12004.2元,由于德格公司与第三方合同约定有5%的尾款大概600元,相应的收据第三方还未交付给德格公司。
3、房屋租赁合同、转账凭证,证明因雅盛公司存在工程延期完工的情形,导致德格公司无法按期入住办公,德格公司只得在原办公场所到期后又续租一个月,并支付租金2000元,德格公司认为该费用是雅盛公司违约造成德格公司的损失,应由雅盛公司承担。
雅盛公司在庭审中对德格公司提供证据的发表质证意见:
1、对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德格公司的证明目的。从微信内容看,雅盛公司也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3月18日的微信记录是德格公司在选择材料时请求雅盛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给出建议,因为案涉工程部分主材由德格公司提供,所以因为材料未到,导致的工期迟延,这属工期顺延。德格公司称“我们按无线来布置另外一个监控”以及“我们这里监控都全部好了,等你收尾后我们全部大扫除一下”,亦可以清晰地反映直至4月10日雅盛公司按照德格公司的需求及在施工装修内容以外的需求,雅盛公司都是极力配合,完全符合合同第8条都约定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关于德格公司反映的所谓质量问题,其主要认为隔音太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德格公司要求雅盛公司安装玻璃隔断,隔断是空间上的概念,如果德格公司要求隔音,应当是在施工前提出相应的要求,而不是在已经入住后雅盛公司催款时,以这样不合理的额外要求来拒付款项。从5月份的记录内容来看,对德格公司提出的要求,雅盛公司也都及时回复,并到现场进行查看,正因为多次查看后不存在德格公司所述的问题或瑕疵,雅盛公司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主张相应权利。对于收尾和整改函快递单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2、德格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是否真实,不予确认,其收款收据也不符合票据的规范标准。
3、对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合同载明的承租方为窦刚,其个人与他方的交易,与本案并无关联。如果这份合同是真实的,其租期是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那么窦刚支付租期内的租金更与本案无关,德格公司的举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德格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
上述事实,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设计协议书、预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收尾和整改函、快递单、整改合同、明细表、收据、本院(2020)苏04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德格公司与雅盛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德格公司与雅盛公司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8日,另约定工期延误可以工期顺延的情况。因德格公司、雅盛公司均未举证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本院在(2020)苏04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德格公司于2020年4月入住装修的房屋,且德格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在入住前曾就工程质量向雅盛公司提出异议,视为德格公司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德格公司在本案中陈述是2020年4月13日入住,因此,本院认定本案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
根据雅盛公司对德格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内容,雅盛公司认为3月18日的微信记录内容,案涉工程部分主材由德格公司提供,因为材料未到,导致工期迟延。2020年4月15日的微信记录内容,雅盛公司认为也可以清晰地反映直至4月10日雅盛公司按照德格公司的需求及在施工装修内容以外的需求,雅盛公司都是极力配合,完全符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8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
雅盛公司未提出其他可以工期顺延的情形,更没有予以举证工期拖延系德格公司的原因,以及存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工期顺延的证据。
雅盛公司部分包工包料,德格公司提供部分材料,双方未形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附件4、5,即发包人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装修材料明细表。从预算表中内容即前台敞开式办公区部分栏目内容,可见前台的材料不是雅盛公司提供,而是德格公司提供。从德格公司的经办人与雅盛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见2020年3月18日德格公司的经办人反映这种板子鼓泡,要求确定使用新的板材,避免装上后不发生鼓泡。虽然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前台出现鼓泡是材料原因,还是施工问题原因。
2020年4月15日德格公司的经办人与雅盛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德格公司:顾经理你好,你收尾断电需要断多久?我们这里监控都全部好了,等你收尾后我们全部大扫除一下。可见收尾具体工作、包括断电,与德格公司装监控之间影响关联关系不大,可以证明雅盛公司未完成装修的收尾具体工作。另从2020年3月17日上午德格公司经办人与雅盛公司顾世坤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到2020年3月17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德格公司提出在3月底一定完工,雅盛公司是存在拖延工期的事实。
德格公司、雅盛公司在履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存在的增项、减项内容,增项、减项内容虽然金额差额不太,但是增项、减项内容部分的施工时间不能完全按金额大小确定。鉴于增项、减项内容部分的施工时间的改变,2020年春节后发生又新冠肺炎疫情,相应可以顺延施工时间。
根据德格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综合相关情况认定雅盛公司存在拖延工期1个月时间,雅盛公司拖延工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德格公司与胡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到2021年3月13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8日。如果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按期竣工,德格公司有足够的时间,让装饰装修的空间通风,降低装饰装修空间的气味,安排搬迁到装饰装修的空间办公。由于雅盛公司存在拖延工期构成违约,造成德格公司在租赁期之外多支付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德格公司多支付一个月的房屋租金2000元是存在合理性,该房屋租金损失2000元应由雅盛公司承担。
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雅盛公司未通知德格公司工程已经竣工。本院在(2020)苏0402民初3476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德格公司2020年4月入住装修范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进行施工竣工,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擅自入住视为合格工程。故本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视为德格公司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由此德格公司以多次向雅盛公司提出需整改装修工程后,雅盛公司拒不整改,而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为由,要求支付整改费用12636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雅盛公司的辩称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德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常州德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二、驳回常州德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常州德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1元,常州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项易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