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泰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2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4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城沟村碱厂沟199号1-1,公民身份号码:×××0096。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7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成年人,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希望街2-1栋2-1-2号,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69********。 被告:***,男,成年人,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泰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张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725682256X。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泰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依法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