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208号
原告: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阿勒泰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董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勒泰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北屯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