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207民初274号
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并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春林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