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631号
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066755932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MA693E0HX2,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梓撞宫下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0121427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代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60元,由原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徐为峰
人民陪审员  赵家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蒋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