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825号之一
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14407938R。
法定代表人:游少卿,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游,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559324。
法定代表人:郭东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日,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88元、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4408元,由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汝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