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28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达州市兴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骑龙大道117号罗浮南山美庐18号楼18-1-15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96BCW79。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
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胜县沿口镇美好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96973782M。
法定代表人:杨棉富。
被告:四川祥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122号滨江·国茂大厦12楼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0807408332。
法定代表人:雷泽平。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兴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刘国专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