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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1民初62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乡市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B2幢1层114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芝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