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81民初5560号 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新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置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新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烑公司)与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美高公司)、**置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南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句容美高公司、**江苏公司、恒大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金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5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苏公司在其认缴注册资本2000.22万元范围内未出资的部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对被告句容美高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若法院认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则要求被告恒大南京公司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被告句容美高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恒大集团江苏公司扬州区域总经理***的介绍,被告句容美高公司需要资金开发房地产与原告协商,原告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借给被告,借期6个月,年利率15%,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案涉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汇出借款1000万元,后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原告与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商量提前还款事宜未果,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南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亦未果。经查阅工商登记档案,被告**江苏公司作为被告句容美高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其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其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案涉借款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对此予以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正在努力协调各方,周转资金化解债务危机,希望原告减少其主张的逾期利息,给予合理的期限达成和解。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担保确认书》,但并未提供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担保经被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故该担保确认书应认定无效,因原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第三人,对案涉担保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江苏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江苏金烑公司作为乙方(出借人)、被告句容美高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5%[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到账天数/365×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自借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算。结息方式为利息在归还本金是一并归还,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日期归还乙方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按照未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与利息重复计算)。同时,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向原告江苏金烑公司出具《担保确认书》一份,载明:贵方向句容美高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15%/年。现我司确认为上述借款实际到账金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句容美高公司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贵方有权在到期日起10个工作日后要求我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逾期期间利息及贵方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4月27日,原告江苏金烑公司向被告句容美高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1000万元,用途为借款。2021年12月23日,江苏金烑公司就其与句容美高公司、恒大南京公司、**江苏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另查明,句容美高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在句容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目前登记股东分别为:**江苏公司持股51%,认缴出资额2000.22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8月2日;恒大南京公司持股49%,认缴出资额1921.7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8月2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向原告江苏金烑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在原告按约出借款项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对案涉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期内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并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现原告主张按照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句容美高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恒大南京公司辩称原告未对担保事项决议进行审查,且案涉《担保确认书》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应认定无效,原告对此具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授权,故应视为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未授权。原告江苏金烑公司作为出借人,应对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授权进行审查,其在诉讼中自认未进行合理审查,故不能认定其构成善意。因原告江苏金烑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对原告江苏金烑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原告江苏金烑公司无权要求被告恒大南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原告江苏金烑公司与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恒大南京公司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江苏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句容美高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其他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0元,依法减半收取43150元,由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