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333号
原告: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河滨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法乎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竣浩,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