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恒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工业园区新坝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沿山河东路-1。
法定代表人:戴娅。
原告***、连云港恒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恒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恒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