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4699号
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戴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慧生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魏井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慧生态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谷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青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