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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81民初835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 法定代表人: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某,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2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