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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9369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