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9369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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